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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违约金过高,法院是否可以调整?

发布时间:2020-08-19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法院讯(毋景会)近日,昭苏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阿某与被告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庭审中经过法庭调查查明:2017年,原告阿某与某公司《租赁经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所有的位于昭苏县天马国际旅游文化广场商铺租赁于被告某公司,租赁期为五年,每年租金9.5万元,并约定被告若违约则需要承担违约金4.5万元。被告某公司在合同履行第三年时,因考虑业务发展需要,决定解除与原告阿某的《租赁经营合同》,遂电话通知原告阿某解除合同。双方之间因违约金问题未能达成一致诉至法院。昭苏县人民法院在综合考量原告实际受到的损失、被告过错责任及昭苏县综合经济发展水平,依法酌定调整违约金为1万元。

  违约金的设立是为了敦促双方当事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双方之间的义务。违约金主要是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结合本案,被告某公司在合同期限内解除合同,存在过错,但原告对其实际受到的损失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昭苏县人民法院经过综合考量依法酌定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万元。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昭苏县人民法院在被告要求调整违约金的前提现调整违约金的额度,有利于在疫情过后保障小微企业顺利度过难关,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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