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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法官说|关于执行异议的那些事儿

发布时间:2020-08-07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你遇到过自己买的房子突然有一天被法院贴上了封条的情况么?

  你遇到过自己的工资收入突然有一天被法院冻结了么?

  也许你本没有官司缠身,但却莫名其妙的被卷入其中,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老百姓应该怎么办?

  不要慌,有一种解决办法叫执行异议。

  一张图带你了解执行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醒大家:

  一、执行异议的提出是有一定的时间限制的,一般为裁定送达后的15日之内。

  二、执行异议的提出有时效的限制:

  1. 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2. 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完毕前提出。

  (通化市东昌区法院 董雯)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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