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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转包时承包人不知情,是否要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7-10-14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案情:

  某建设公司将其承建的路桥工程部分分包给赵某,并签订了合同。赵某又将该工程转包给苏某,二人签订了合同,约定工程款为148万元。苏某按照图纸完成了协议约定的工程内容,赵某给苏某支付了90万元,剩余58万元未付。为此,苏某将某建设公司与赵某共同诉讼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某建设公司以赵某与苏某签订的合同,公司不知情为由拒付工程款。

  裁判:

  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苏某支付工程款58万元,某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与苏某二人均为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故某建设公司与赵某以及赵某与苏某之间所签订的合同均为无效。某建设公司作为承建方,明知赵某为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仍然将承建的工程分包给赵某,对此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应当由某建设公司负担,某建设公司不能以公司不知情为由而不承担责任。故某建设公司应当对58万元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作者:尹业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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