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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中的罚金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追缴吗?

发布时间:2017-10-10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朱某因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决生效后,朱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罚金,经法院强制执行发现朱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朱某刑满释放后,法院发现朱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可以追缴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判处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执行。”朱某没有缴纳的罚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作者:尹业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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