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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出具的鉴定书法院能否认可?

发布时间:2017-09-26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周某与李某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周某向法庭出示了一份鉴定书用于证明自己的损失,庭审中李某提出该鉴定书中的一名鉴定人员不具有鉴定资格,对该鉴定书的法律效力提出异议,不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出具的鉴定书法院是否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六)项之规定:“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员是否具有鉴定资格是要进行审查的,法院通过对鉴定人员进行调查,发现在鉴定过程中实际鉴定人中有一名不具有鉴定资格,根据《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内,未取得相应司法鉴定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因此,该鉴定书法院不予认可。(作者:尹业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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