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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在借条上签名就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发布时间:2017-09-25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李某由于资金周转困难,于2016年10月向金某借款2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3月20日,李某给金某出具了借条,李某的朋友王某在借条上签了自己的名字。由于王李某未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借款,金某将李某和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只要在借条上签名就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王某只是在借条上签了自己的名字,未表明自己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金某请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法院不会支持金某的诉请。(作者:尹业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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