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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为女儿治病所借的债务,解除同居关系时,该债务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17-09-09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李某与韩某于2010年开始同居,第二年春天李某生育一女。2015年12月,韩某回老家探望父亲,一天夜晚女儿因患急病住进了住院,李某在多次联系不上韩某的情况下向邻居借款2万元。女儿出院后,韩某才回到家中。2016年6月韩某因家庭琐事与李某发生了争吵后,向李某提出解除同居关系,李某为女儿治病所借的债务,应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同居债务最主要的是认定债务是否为双方同居期间共同生活所需而发生的,女儿生病的时间,是在李某与韩某共同生活期间,因给共同的女儿治病所形成的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因此,该笔债务应由李某与韩某共同偿还。(作者:尹业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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