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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吗?

发布时间:2017-09-01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某公司将其承建的工程部分分包给亚某,在施工中亚某招用了赖某,赖某在工作中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来右脚受伤,被工友送到医院救治,经诊断赖某右侧跟骨粉碎性骨折,某公司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吗?

  根据《人社部关于劳动关系确立的5条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工单位将工程(业务)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某公司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作者:尹业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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