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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能否突破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限制?

发布时间:2017-08-08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为了方便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原被告双方可以协议该案由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被告住所地等与案件有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这种管辖能否突破级别管辖和专属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协议管辖也只能在法院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绝不能突破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作者:杨奇)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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