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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时 能否要求对方支付利息

发布时间:2017-07-25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近日,于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王某向原告李某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二年之内付清,被告王某没有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偿还该借款,原告李某要求被告王某支付该借款,并支付该借款的利息。被告王某同意偿还该款,并认为借款时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因此不同意支付该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于田县人民法院承办案件法官对原被告双方明理释法,最后,原告李某放弃了要求被告王某支付利息的主张,被告王某同意在二个月内付清所欠原告李某的50000元,该案得以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也握手言和。(作者:杨奇)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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