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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有执行权吗?

发布时间:2017-07-20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杜某在某工程公司工作期间,从高层掉下去,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在治疗前期某工程公司垫付了不少医疗费,眼前这是一个无底洞,某工程公司也开始不闻不问,杜某父母找某工程公司索要医疗费时,他们以种种理由推脱,双方最后在当地劳动仲裁委员的仲裁下达到调解协议,但某工程公司仍不交纳该医疗费,这种情况下杜某能要求仲裁庭向某工程公司追要该医疗费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杜某可以向仲裁庭提出索要医疗费的申请,仲裁庭没有执行权,不能替杜某索要该医疗费,但仲裁庭做出要求某工程公司支付医疗费的裁判书,将由当地法院执行,由法院强制执行,以保护杜某的合法权益。(作者:杨奇)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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