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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法院都应当受理吗?

发布时间:2017-07-14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2016年8月,蔡某与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生效后,何某未按照判决书约定的时间支付借款。2017年3月,蔡某来到新疆务工,蔡某向务工地的法院提出申请执行,蔡某认为自己与何某的判决书已经生效,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都必须受理,蔡某的理解正确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时,法院必须要经过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法院才会受理,如果认为不符合条件,法院可以不予受理。(作者:尹业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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