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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人民法院:当事人对其诉讼请求有举证证明的义务

发布时间:2017-06-13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全民公众讯(左雷 娜尔盖孜)近期,伊宁市法院诉裁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陆某诉称,2016年6月,其给被告何某承建的工程打小工,截止8月份,累计工时52天,合工钱8810元。工程结束后,被告何某迟迟不予支付工钱,并多次哄骗于他,一直拖欠至今。由于原告陆某本身经济条件就十分不济,被告何某拖欠工资的行为,导致他家庭生活变得更加困难,一直无法缴纳社保。

  2017年4月,万般无奈下,原告陆某只能将被告何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帮助其追回工钱。立案时,原告没有任何证据,立案法官根据立案登记予以立案,并告知原告尽快收集证据。

  2017年6月13日是本案的开庭日,在庭审中,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决定进行缺席审理。但由于原告没有任何有效证据可以提交,法官虽对原告的遭遇深表同情,但根据法律规定,最终不得不当庭判处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依照《中华民族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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