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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判决的能适用诉讼时效已过的案件吗?

发布时间:2017-06-06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2013年10月20日,吴某向蔡某借款1万元,借条中约定该款吴某于2014年4月20日以前归还。借款期限届满后,吴某没有归还借款。2017年5月,蔡某将吴某诉讼至法院,要求吴某归还借款。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吴某送达了起诉书以及开庭传票,开庭时吴某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法院依法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的能适用诉讼时效已过的案件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吴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法院可以缺席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因此,即使案件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也不应当主动审查诉讼时效,法院也不会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判决蔡某败诉。(作者:尹业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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